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新疆上海企业联合会(商会)(以下简称新疆上海商会)
第二条 性 质: 新疆上海商会是适应中央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建设战略部署的需要,贯彻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自身发展,主动服务全国”的精神,积极参与新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经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由在新疆的各类上海投资企业自愿加入的全区性商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 旨:加强沪疆两地之间的交流合作,做好内引外联,扩大东联西出,全心全意为上海在疆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上海在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上海在疆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上海在疆企业形象,组织上海在疆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优势,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吸引更多的上海企业来新疆投资发展,贡献国家,发展企业,合作共赢,为新疆经济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新疆上海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为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商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积极争取上海市人民政府驻疆办事处的指导支持,致力于促进沪新两省区经贸合作交流,建立与各方的业务联系,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爱国、爱乡、爱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整合资源,推进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本商会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建立完善商会党组织,加强商会党组织建设,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商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引导支持商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商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商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商会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领导本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五条 新疆上海商会的办公地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新疆上海商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介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收集、整理上海和新疆两地各类信息,为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思路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持和服务。
2、调查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为会员企业疏通渠道,排忧解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
3、建立会员企业与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渠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4、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区内外新产品、新技术及投资贸易的信息发布、演示、推介展销、投资考察等各类商务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商务咨询服务。
5、收集整理各类商务信息,与上海各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建立联系,与拟来新疆投资发展的上海各类企业密切沟通,举办适合会员企业需求的各类论坛、研讨、讲座等活动,帮助会员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6、依据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组织会员企业不定期地开展考察调研活动,寻求合作与发展的新机遇。组织会员企业赴周边国家考察,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指导、协调会员企业用好新疆的“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的独特优势。
7、加强宣传工作,建立会员企业信息通信网络,编辑各类简报、刊物和信息平台,扩大会员企业的对外交流,提高商会和会员单位的社会知名度。建立会员企业的互惠制度,制定商会自律公约,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8、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新疆上海商会只设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商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商会,经理事会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按时交纳会费的,即可成为商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2、拥护商会章程;
3、上海企业在新疆开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派机构(办事处、商务处、销售处、分公司等)和上海在新疆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入会登记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介、法人代表简历;
2、经理事会及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3、缴纳会费;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签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得到或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以帮助;
4、对商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建议权;
5、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2、承办商会委托的工作;
3、按期缴纳会费;
4、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5、积极参加商会活动;
6、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提交书面报告,交回会员证,经理事会研究后予以批准,所缴会费一概不退。
第十四条 会员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未经商会理事会批准、会长授权,本会会员的外出活动不代表商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商会造成名誉、经济损害的违纪违法行为,商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新疆上海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商会理事;
4、决定商会终止事宜;
5、决定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并经监管审查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制定商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选举决定监事会成员;
7、决定设立商会各管理工作机构,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会员的接纳、退会和除名;
9、决定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本会《章程》的落实、制度的执行和理事会职责履行、权力行使的检查监督。其职责是:
1、督促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2、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3、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4、监督检查财务预算的落实及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查阅定期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了解;
5、对会长及负责日常工作的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第二十四条 商会设会长1名,监事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执行秘书长1人,名誉会长若干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监事长及监事由理事会理事兼任;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
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善于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和解决各类复杂问题;以大局为重,团结意识强,公道正派,在商会领域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能团结和带领在疆上海企业家共同发展和做好各项工作;
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5、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执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本商会实行理事会领导成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参加或者列席理事会领导成员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理事会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会长、监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改选或连任和延续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上届会长任期届满后,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担任下届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3、代表商会审批财务开支、签署文件,参与社会有关重大活动;
4、会长因事外出时,可委托监事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八条 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执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向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商会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及特邀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单位或个人资助和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商会服务性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本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十二条 商会会员交纳会费采用“按届缴费、一次结清”的原则,并采取“以会养会”的发展机制解决商会的经费问题(自愿捐赠、赠送、赞助除外)。
第三十三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商会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按岗付薪,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兄弟商会的标准执行和调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商会因特殊原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商会可以下设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在商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须报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报商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企业联合会(商会)。